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1执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姚粉霞、王治林、刘军金融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粉霞,王治林,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32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神木镇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姚粉霞,女,1978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王治林,男,1977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刘军,男,1976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1民初358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姚粉霞、王治林偿还申请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刘军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由被执行人姚粉霞、王治林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云飞审 判 员  白 骅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沁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