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2民初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黑龙江建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丽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建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丽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民初1160号原告黑龙江建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农垦建三江管理局迎宾路中段,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33000MA18YQWX6M。法定代表人:杨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朴明生,男,黑龙江建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保全部经理。被告:王丽红,女,汉族,1956年5月29日出生,黑龙江省富锦市五金交电大楼退休工人,现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原告黑龙江建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丽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黑龙江建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建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建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740元,减半收取10870元,由原告黑龙江建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庄建国人民陪审员 王秀芹人民陪审员 王丽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晓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