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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12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罗孝飞与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孝飞,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12民初252号原告:罗孝飞,男,1990年8月3日,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四川博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西安中路8号北楼5号。法定代表人万正柏,董事长。原告罗孝飞与被告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罗孝飞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孝飞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属于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孝飞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罗孝飞负担。审 判 长  李建林审 判 员  王 颖人民陪审员  杨天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