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辖终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白怀林、田素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怀林,田素香,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辖终8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怀林,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素香,女,1955年4月27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酋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荔城南大道新季路238号第七层。法定代表人:朱清鸿。上诉人白怀林因与被上诉人田素香、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7)闽0121民初17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白怀林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白怀林长期在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恒升镇姚坪村9组居住,上诉人请求本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侵权行为地在闽侯县,故闽侯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白怀林提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颖审 判 员 潘晓慧审 判 员 杨贵先法官助理 林 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董 健附适用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