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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更6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耿四侠故意伤害���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耿四侠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6642号罪犯耿四侠,女,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蚌埠市人。现在江西省女子监狱服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4日作出(2008)沪一中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决,认定耿四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0)洪刑执字第3560号、(2012)洪刑执字第9198号、(2015)洪刑执字第5826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一年零二十天、一年一个月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7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耿四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本次减刑未履行民事赔偿款。经委托江西��女子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耿四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次减刑未履行民事赔偿款,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耿四侠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8月7日起至2019年5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 燕审判员 李水金审判员 简布礼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晓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