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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郑瑞华、福建创新资源装备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瑞华,福建创新资源装备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1执79号申请执行人郑瑞华,男,汉族,1955年2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被执行人福建创新资源装备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镜洋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力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郑瑞华与被执行人福建创新资源装备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的(2016)闽0181民初18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福建创新资源装备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郑瑞华劳务报酬19878.23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依申请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本案被执行人福建创新资源装备开发有限公司与(2016)闽0181执1492号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的被执行人相同。本院认为,上述案件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因此,可终结本案之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181民初1890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福建创新资源装备开发有限公司应当依法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薛叶兴执行员  刘 坚执行员  郑而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倪荧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