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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民终4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吕玉松、李奎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玉松,李奎,贵州鸿源一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3民终40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吕玉松,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奎,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鸿源一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博爱路87号博爱公寓2层。法定代表人:罗正文,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吕玉松与被上诉人李奎、贵州鸿源一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源一方地产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吕玉松不服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17)黔0382民初1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吕玉松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第一,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与鸿源一方地产公司无任何关系,只知道是李奎与我方产生合同关系,是李奎与我方结算,也是李奎签字认可差欠上诉人欠款,故请求判令由李奎支付我方欠款。第二,李奎称所欠款系鸿源一方地产公司所欠,与其无关,上诉人认为此乃李奎狡辩,鸿源一方地产公司并未在李奎所签字的欠款凭证上盖章,本案欠款与鸿源一方地产公司无任何关系。被上诉人李奎、鸿源一方地产公司二审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吕玉松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请求判令李奎、鸿源一方地产公司支付吕玉松欠款3325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鸿源一方地产公司在仁怀市国酒新城B08-3号地块修建房屋,聘请李奎为该公司工地管理员,由李奎管理工地、签收施工材料等。2015年期间,吕玉松给该工地运输砖、砂石、土方,由李奎签收材料。2015年5月21日,李奎与吕玉松结算,载明:吕玉松转运,拉沙12车×45m=540m×100=5400元,拉砖30车×2500=75000×0.35=26250元,外加胡国文拉砖1车4000块×0.35=1400元,罗家坝转土回填2车×100=200元,共计33250元。李奎在结算单上面签字。一审法院认为,吕玉松应邀给鸿源一方地产公司运输砖、砂石、土方,双方之间形成运输合同关系,该运输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吕玉松按照约定履行了运输义务后,吕玉松与鸿源一方地产公司对吕玉松运输建筑材料等的运输费进行了结算,鸿源一方地产公司欠吕玉松运输费33250元,鸿源一方地产公司应履行付款义务,吕玉松据此要求鸿源一方地产公司支付运输费33250元,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吕玉松要求李奎承担上述债务,因李奎是鸿源一方地产公司聘用的工作人员,其与吕玉松之间进行结算等行为代表的是鸿源一方地产公司,该行为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鸿源一方地产公司享有和承担,故应由鸿源一方地产公司承担上述的给付义务,故对吕玉松要求李奎承担运输费的请求,不予以支持。鸿源一方地产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行放弃诉讼权利,所导致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综上所述,鸿源一方地产公司支付吕玉松运输费33250元;驳回吕玉松的其他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鸿源一方地产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吕玉松运输费33250元;二、驳回吕玉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2元,减半收取计316元,由鸿源一方地产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本案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涉案欠款的支付责任应由谁承担。经审理查明,涉案工程由鸿源一方地产公司承建,李奎系鸿源一方地产公司聘请的工地管理员,负责管理工地、签收施工材料等工作,本案李奎与吕玉松结算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责任应由鸿源一方地产公司承担,故本案应由鸿源一方地产公司履行向吕玉松支付运输费33250元,原判对此所作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吕玉松要求李奎承担支付义务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吕玉松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32元,由吕玉松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文小琼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袁晶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张涛松书 记 员  杨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