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1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陉县支行与高二娃、李拉廷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陉县支行,高二娃,李拉廷,许吉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21执4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陉县支行,住址井陉县微水镇建设北路21号,法人代表:闫永占,该行行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1104621434R。被执行人高二娃,女,1955年5月11日生,井陉县,被执行人李拉廷,男,1960年6月2日出生,井陉县,被执行人许吉堂,男,1960年4月11日生,井陉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陉县支行申请李拉廷、高二娃、许吉堂诉经济纠纷一案,井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21民初1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拉廷、高二娃、许吉堂涉案较多,数额较大,无能力偿还。经查询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陉县支行,也提供不出执行财产,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井陉县人民法院(2017)冀0121执463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吉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