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执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徐道波、周臣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道波,周臣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796号申请执行人:徐道波,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被执行人:周臣恩,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1121民初8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周臣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归还申请人徐道波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463元、执行费4,452元,合计人民币307,915元,但被执行人周臣恩至今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臣恩在银行的存款307,915元或提取等额收入。在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臣恩银行存款或提取收入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志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