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执异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案外人尹振利对闫德江与鸡西市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靖借款合同纠纷提出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异71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6月9日对案外人尹振利对申请执行人闫德江与被执行人鸡西市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17)黑0302执异71号执行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2017)黑0302执异71号执行裁定书第1页第3行中“(2016)黑0302执异71号”补正为“(2017)黑0302执异71号”。(2017)黑0302执异71号执行裁定书第1页正数第6行中“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X小区”补正为“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X小区”。审判员 刘 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金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