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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民初3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明亮与郎连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亮,郎连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11民初3704号原告:王明亮,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丽吏、孙慧,浙江萍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郎连根,男,195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原告王明亮诉被告郎连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明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慧、被告郎连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明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郎连根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支付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同年5月5日止的利息1018元,及此后至款项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8%计算);2、被告支付违约金6000元;3、原告就第1、2项债权对车牌号为浙A×××××起亚汽车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偿付原告律师代理费3000元;5、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27日被告向案外人浙江车邦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邦贷公司)借到款项30000元,约定月利率18%,期限至2017年3月26日;逾期归还由借款人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并承担违约金6000元。被告并提供车牌为浙A×××××起亚汽车为抵押物为车邦贷公司设定抵押权,作为借款的担保。2017年5月5日车邦贷公司将对被告的债权及抵押权全部转让予原告王明亮,并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被告。被告逾期未还本付息。被告郎连根未作书面答辩,其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借款数额仅为24000元,另6000元尚未交付;另根据双方合同约定,逾期不能还本付息的,只需将抵押物交给原告即可,因此被告没有违约,不应承担相关违约责任。被告郎连根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王明亮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相关证据在卷佐证。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关于是否足额交付款项的问题。原告主张已按约定数额30000元一次性以汇款方式向被告交付款项,并以被告出具的收条为证;被告郎连根则主张双方约定款项交付方式为汇款,现原告未有关于汇款30000元的凭证;事实是收条是款项交付前出具的,后来车邦贷公司以被告抵押车辆有违章未处理为由,扣留了部分款项,实际只汇款24000元,余款6000元并未交付。本院认为,合同并未约定以汇款凭证为款项交付的唯一证据,收条应可印证车邦贷公司已如数交付款项的事实,被告否认收条证明力,但就其理由的相关事实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不足反驳收条证明力。本院认为对收条证明车邦贷公司已向被告交付款项30000元的事实,应予确认。2、关于被告有无违约的事实。本院审查认为双方并无关于借款到期后,被告交付车辆即履行完毕合同义务的约定;类似约定亦不符合借款、担保合同通常目的,被告主张本院不予确认。被告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还本付息应认定为违约行为。本院认为:案外人车邦贷公司与被告郎连根之间的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强制性规定,且车邦贷公司已交付款项,合法有效。依据合同约定,被告郎连根应于2017年3月27日归还本金30000元,并按年利率18%支付利息,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同年5月5日止的利息数额1018元,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郎连根逾期未还本付息,并应承担支付违约金及偿付实现债权律师代理费的违约责任。律师代理费3000元,本院认为可予认定。违约金按约定为6000元,本院认为违约金与利息合计数额不得超过年利率24%。被告郎连根提供车牌为浙A×××××起亚汽车为抵押物为车邦贷公司设定抵押权,作为其借款的担保,因未具体约定担保范围,依据法律规定担保范围应包括上述本息及违约金。案外人车邦贷公司将前述债权及抵押权转让予原告王明亮,现王明亮请求被告还本付息、偿付律师代理费、支付违约金,本院审查没有阻却事由,其合理部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郎连根归还原告王明亮款项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郎连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明亮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同年5月5日止的利息1018元,及此后至款项实际还清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8%计算);三、被告郎连根支付原告王明亮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违约金数额按年利率6%并以6000元为限确定)。四、原告就第一、二、三项债权对车牌为浙A×××××起亚汽车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郎连根偿付原告王明亮律师代理费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六、驳回原告王明亮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郎连根负担。原告王明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郎连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章华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陈佳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