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恢1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张百强、李会、肖青波、邵艳艳、杨阳、谢爱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行,张百强,李会,肖青波,邵艳艳,杨阳,谢爱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恢17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行。住所地:驻马店市。负责人霍志峰,行长。被执行人张百强,男,汉族,1981年6月22日出生,住驻马店市汝南县。被执行人李会,女,汉族,1986年9月22日出生,住驻马店市汝南县。被执行人肖青波,男,汉族,1985年8月10日出生,住驻马店市汝南县。被执行人邵艳艳,女,汉族,1986年1月16日出生,住驻马店市汝南县。被执行人杨阳,男,汉族,1984年10月28日出生,住驻马店市平舆县。被执行人谢爱红,女,汉族,1986年2月12日出生,住驻马店市平舆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张百强、李会、肖青波、邵艳艳、杨阳、谢爱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02民初520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百强、李会、肖青波、邵艳艳、杨阳、谢爱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张百强、李会、肖青波、邵艳艳、杨阳、谢爱红银行存款或其它收益1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王永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艳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