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执字第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曹建娥申请执行管宏瑞借款合同纠纷拍卖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建娥,管宏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1319号申请人曹建娥(别名曹其木格),女,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被执行人管宏瑞,男,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本院在执行曹建娥申请执行管宏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管宏瑞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15)鄂托民初字第114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查封被执行人管宏瑞所有的位于鄂托克旗乌兰镇第八居委房屋一处。经依法委托评估后确定房屋价值为290727元。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执行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管宏瑞所有的位于为鄂托克旗房屋(一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海 荣审判员 王 铁 钢审判员 乌敦格日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呼 雅 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