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4执9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穆长世、刘秋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长世,刘秋伟,刘俊霞,孙庆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9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穆长世,男,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刘秋伟,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刘俊霞,女,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孙庆文,男,1954年9月18日出生,住河间市。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河民初字第3537-1号诉讼保全的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刘秋伟、刘俊霞位于河间市××别墅××区××号别墅,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秋伟、刘俊霞位于河间市瀛州镇曙西别墅的D区46号别墅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全利审判员 张青山审判员 巩向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建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