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22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赵家清与牟春燕、刘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家清,牟春燕,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26号申请执行人:赵家清,男,生于1966年4月28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牟春燕,女,生于1979年2月23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刘伟,男,生于1978年4月10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2民初33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赵家清申请执行牟春燕、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牟春燕、刘伟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赵家清借款本金350000元(自2016年11月30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及垫付诉讼费用3275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牟春燕、刘伟的财产正被本院另案处置,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川0522民初339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陈禹良审判员 余鑫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