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良友、孙宜友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世友,李良友,孙宜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刑初535号自诉人苏世友,男,汉族,1953年10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人李良友,男,汉族,1946年1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人孙宜友,男,汉族,1956年12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自诉人苏世友以被告人李良友、孙宜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苏世友与被告人李良友、孙宜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自诉人于201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苏世友在判决宣告前申请撤回自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苏世友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周献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石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