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3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文波与宋令枝、张宗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波,宋令枝,张宗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3执199号申请执行人:陈文波。委托诉讼代理人:滕秀兵,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宋令枝。被执行人:张宗富。本院在执行陈文波与宋令枝、张宗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宋令枝、张宗富暂无财产可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南金俭审 判 员 易淑明代理审判员 郑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丁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