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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3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文波与宋令枝、张宗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波,宋令枝,张宗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3执199号申请执行人:陈文波。委托诉讼代理人:滕秀兵,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宋令枝。被执行人:张宗富。本院在执行陈文波与宋令枝、张宗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宋令枝、张宗富暂无财产可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南金俭审 判 员  易淑明代理审判员  郑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丁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