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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3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昊元品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周秀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昊元品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3086号原告:乌鲁木齐昊元品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环北路989号。法定代表人:钱宝琳。委托诉讼代理人:华翾,新疆安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敏燕,新疆安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周秀梅(未到庭,其余情况不详)。案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昊元品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李庄博人民陪审员  王绍禹人民陪审员  孙爱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贾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