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刑更6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燕贪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燕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6802号罪犯刘燕,女,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现在江西省女子监狱服刑。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2)安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刘燕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交纳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5)洪刑执字第577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江西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7年7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女子监狱代表熊某、曹某出庭报请减刑建议,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莉、王丽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罪犯刘燕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本次减刑交付财��10000元予以没收已上缴国库。经委托江西省女子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刘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其系职务犯罪,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燕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月19日起至2020年4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简  布  礼审判员 李  水  金审判员 龚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晓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