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执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誉璇与郑海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誉璇,郑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2执551号申请执行人王誉璇,现住四平市。被申请执行人郑海波,现住四平市。申请执行人王誉璇与被执行人郑海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7)吉0302民初5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誉璇与被执行人郑海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郑海波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王誉璇4000元,直至全部还清。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7)吉0302号民初58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中杰执行员 张媛媛执行员 赵喜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