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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执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誉璇与郑海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誉璇,郑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2执551号申请执行人王誉璇,现住四平市。被申请执行人郑海波,现住四平市。申请执行人王誉璇与被执行人郑海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7)吉0302民初5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誉璇与被执行人郑海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郑海波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王誉璇4000元,直至全部还清。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7)吉0302号民初58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中杰执行员  张媛媛执行员  赵喜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