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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执2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刘绍伦与钟萍戴迪智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绍伦,戴迪智,钟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2025号申请执行人:刘绍伦,男,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石棉一村。被执行人:戴迪智,男,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几江镇生活林。被执行人:钟萍,女,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几江镇生活林。本院在执行刘绍伦与戴迪智、钟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的(2016)渝0116民初11897号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50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总对总查询及线下四查,本院司法扣划被执行人钟萍的银行存款14320.00元(含执行费120.00元),司法拘留钟萍15天,被执行人戴迪智已外出地址不祥,本院已启用临控措施,暂无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17年7月30,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7年7月30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4358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暂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6执202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宪伟执行员  胡月明执行员  江 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熊 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