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3执2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赵国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国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3执211号之一移送人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赵国旺,男,199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赵国旺罚金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赵国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报告财产、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在狱中服刑未主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赵国旺名下无银行存款,亦无车辆或房产,因此本案在短期内无法顺利执结。本院认为,由于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仍在狱中服刑,且案件执行期限已超过三个月,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移送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金瑶)审 判 员 (邓 芳)审 判 员 (黄晓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郭建 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