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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5民初15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原告牛XX与被告张艳平、程前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XX,程前发,张艳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5民初15867号原告:牛XX,男,1987年7月10日生,汉族。被告:程前发,男,1968年4月9日生,汉族。被告:张艳平,女,1976年5月31日生,土族。原告牛XX诉被告程前发、张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前发、张艳平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XX诉称:被告程前发欠其借款19000元未还,因被告程前发与张艳平系夫妻关系,且借款事实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程前发、张艳平未应诉。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30日,程前发向牛XX出具借条1份,载明:“兹有借款人程前发因资金周转需要,特向牛XX借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整),还款期限2016年8月3日前”。当天,牛XX实际给付被告程前发19000元,后程前发一直未偿还借款,原告牛XX索要无果,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另查明,被告程前发与被告张艳平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审理中,本院根据原告牛XX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程前发、张艳平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院遂公告送达,但被告程前发、张艳平未到庭应诉。上述事实,有借条、账户明细、本院公告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牛XX与被告程前发、张艳平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牛XX提供借款后,有权要求程前发归还。牛XX要求程前发偿还借款本金19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程前发未按约定期限清偿债务,系违约行为。原告牛XX要求被告程前发支付自2016年12月2日起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牛XX与被告程前发的借贷关系发生于程前发与张艳平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张艳平应共同偿还。被告程前发、张艳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程前发、张艳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牛XX借款19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10元,由被告程前发、张艳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邵长伟代理审判员  王龙海人民陪审员  李三保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