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2民初1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魏兆启、李冬莲等与刘希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兆启,李冬莲,刘希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民初1123号原告魏兆启,男,193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莘县。原告李冬莲,女,194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莘县。委托代理人魏先申,男,莘县莘亭街道办事处职工。系二原告之子。被告刘希平,女,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兆启、李冬莲与被告刘希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兆启、李冬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魏兆启、李冬莲负担。审判员 任善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