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范刚勇、张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刚勇,张明,张爱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345号申请执行人范刚勇,男,197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张明,男,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东营市胜明物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张爱香,女,196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东营市胜明物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刚勇与被执行人张明、张爱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告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有房产已抵押且被查封,无车辆,无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已将被执行人张明、张爱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到期债权882713元及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利息,可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寿军审判员 孙庆水审判员 隋连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俊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