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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执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洪泽丰润金属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安徽福赐德新材料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泽丰润金属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安徽福赐德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00021号申请执行人:洪泽丰润金属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市经济开发区五道,组织机构代码79537343-2。法定代表人:纪天宝,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福赐德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路,组织机构代码75485729-7。法定代表人:陈晓霞,经理。本院在执行洪泽丰润金属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与安徽福赐德新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福赐德新材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安徽福赐德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洪泽丰润金属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及利息240万元(利息从2007年5月2日起每月按4万元计算至2012年5月1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42000元,执行费46442元,但被执行人安徽福赐德新材料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徽福赐德新材料有限公司在合肥蓝菱工贸有限公司有租金收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合肥蓝菱工贸有限公司的租金收益(442万元范围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学飞审判员  吕爱来审判员  赵俊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