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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1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柯伟胜、陈春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柯伟胜,陈春玲,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1民初617号原告: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大道999号高新大厦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710XXXX。法定代表人:邓书甄,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峰,男,汉族,1979年7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县,系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军,男,汉族,1977年7月25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柯伟胜,男,汉族,1982年10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吴川市,被告:陈春玲,女,汉族,1980年11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化州市,第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象山北路2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88504994E。法定代表人:朱东勇。原告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柯伟胜、陈春玲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年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柯伟胜、陈春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1元,减半收取计500.5元,由原告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 浩审 判 员  杨柳桃人民陪审员  何 波二0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伍建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