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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1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唐文芬与吴儒鸿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文芬,吴儒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1执89号申请执行人唐文芬,女,1975年2月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吴儒鸿(曾用名吴儒明),女,1978年1月10日生,蒙古族,住贵州省大方县大方镇大屯村中寨组。本院在执行唐文芬与吴儒鸿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履行5889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21执89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家学审判员  唐 雄审判员  徐德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汪进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