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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民初2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某1与陈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陈某2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2619号原告:陈某1,男,生于1969年3月20日,汉族,住邓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业,邓州市“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执业证号A3770675。被告:陈某2,男,生于1954年2月5日,汉族,住邓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相安,河南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3201110487955。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1与被告陈某2为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1与被告陈某2所争议的标的涉及宅基地的权属问题,该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1对被告陈某2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全额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司明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林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