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6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6540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刘峻佑、冯家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刘峻佑,冯家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6540号(2017)苏0583民初654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中路306号,组织机构代码:91320583838137553T。代表人:夏刚,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藏化,江苏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峻佑(曾用名刘义宾),男,台湾居民,1962年3月23日出生,住台湾桃园县。被告:冯家幸,女,台湾居民,1962年1月17日出生,住台湾桃园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被告刘峻佑、冯家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118元,减半收取1559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徐 华人民陪审员 李培建人民陪审员 黄 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顾鸣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