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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6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6540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刘峻佑、冯家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刘峻佑,冯家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6540号(2017)苏0583民初654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中路306号,组织机构代码:91320583838137553T。代表人:夏刚,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藏化,江苏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峻佑(曾用名刘义宾),男,台湾居民,1962年3月23日出生,住台湾桃园县。被告:冯家幸,女,台湾居民,1962年1月17日出生,住台湾桃园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被告刘峻佑、冯家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118元,减半收取1559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徐 华人民陪审员  李培建人民陪审员  黄 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顾鸣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