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3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湖南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吕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3162号原告:湖南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芙北路539号嘉福好美家园售楼部。法定代表人:许金炉。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林,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敏,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游,男,198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宁县。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白沙路2号。负责人:文爱华。原告湖南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吕游、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赛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