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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执1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邓明与易良赞、曾伟平、赵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明,易良赞,曾伟平,赵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3执1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明,男,1967年6月20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易良赞,男,1975年5月18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被执行人曾伟平,女,1978年3月25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被执行人赵伟,男,1971年12月5日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住湖南省邵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明与被执行人易良赞、曾伟平、赵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香兰审判员  刘 寿审判员  胡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鹤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