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4民初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兴业县大坡水库水电管理所与周善东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县大坡水库水电管理所,周善东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桂0924民初741号原告:兴业县大坡水库水电管理所,住所地:兴业县卖酒镇卖酒圩。委托代理人×××(身份情况)被告周善东,男,现住兴业县。委托代理人×××(身份情况)原告兴业县大坡水库水电管理所诉被告周善东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年×月×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担任记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写明协议内容)………………………………。(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依法减半收取本案案件受理费XX元,由XX负担。XX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XX元,由本院退还。审判员 罗燕东appoint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薛 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