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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禾邦电子(苏州)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三木实业有限公司、深圳机甲科技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禾邦电子(苏州)有限公司,深圳市三木实业有限公司,深圳机甲科技有限公司,汤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5执369号申请执行人:禾邦电子(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潘阳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33333988。法定代表人:郑敦仁。被执行人:深圳市三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新西路2号东方信息港综合楼4层401-404室,组织机构代码745189450。法定代表人:汤晓东。被执行人:深圳机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道TCL大厦A座412,组织机构代码058955723。法定代表人:胥金梅被执行人:汤晓东,男,汉族,1970年12月30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申请执行人禾邦电子(苏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三木实业有限公司、深圳机甲科技有限公司、汤晓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90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1604152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瑜坤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等单位查证,本院冻结、扣划了深圳市三木实业有限公司、深圳机甲科技有限公司、汤晓东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上述执行款已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了领款手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将前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羊大雄审判员  李艾嘉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亮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