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2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洪茹与张宪录、刘华芝、周世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茹,张宪录,刘华芝,周世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2执188号申请执行人张洪茹,女,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业主,现住图们市。被执行。被执行人张宪录,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长白山森工集团安图林业有限公司岛安林场职工,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刘华芝,女,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安图县。被执行人周世民,男,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长白山森工集团安图林业有限公司岛安林场职工,现住吉林省安图县申请执行人张洪茹申请执行张宪录、刘华芝、周世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2402民初2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洪茹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张宪录工资账户,现已扣划银行存款5400元,被执行人周世民工资账户本院已另案冻结,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由本院合议庭成员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张宪录、刘华芝、周世民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志远代理审判员 李 斌代理审判员 金成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