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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支行与神木县金美思商贸有限公司、神木县嘉泰精洗煤有限公司、王军、刘仙俊、燕小艳、郭治瑭、王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神木县金美思商贸有限公司,神木县嘉泰精洗煤有限公司,王军,刘仙俊,徐丽滔,燕小艳,郭治瑭,王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14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住址:榆林市航宇路中段长丰大厦一楼。法定代表人陶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武龙龙,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神木县金美思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神木县嘉泰精洗煤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军,男,1981年10月,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刘仙俊,女,1981年1月,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徐丽滔,男,1980年2月,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燕小艳,女,1984年3月,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郭治瑭,男,1978年1月,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王艳,女,1977年3月,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榆林市榆阳区公证处作出的(2015)榆阳公证执字第338号执行证书,责令由被执行人神木县金美思商贸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借款利息530288.14元,以及2016年12月21日至本案执行完毕止产生的利息、复息、罚息。被执行人神木县嘉泰精洗煤有限公司、王军、刘仙俊、燕小艳、郭治瑭、王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执行人神木县金美思商贸有限公司、神木县嘉泰精洗煤有限公司、王军、刘仙俊、燕小艳、郭治瑭、王艳承担执行费。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再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云飞审 判 员  白 骅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贺晓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