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732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岳贵与何志清、李文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贵,何志清,李文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2民初519号原告:岳贵,男,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城县。被告:何志清,男,55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城县。被告:李文河,男,46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城县。原告岳贵与被告何志清、李文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岳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给付欠款11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17日,第一被告说有朋友要借钱,利息3分,我将现金交给第一被告。借款期限一年,到期后我多次向第一被告催要,第一被告总是以种种理由推脱,被告的行为是明显拒绝给付,为此我依法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岳贵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岳贵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 广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闫泽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