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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民初3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重庆云玺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中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云玺实业有限公司,重庆中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祥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3163号原告:重庆云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北环二路“宏声花园”8幢8、9、10、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MA5U5MB00B。法定代表人:王云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卯,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滔,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民安园7号3-3,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重庆中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松青路1074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057785101K。法定代表人:余勇。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皓天,男,199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望江楼46号5单元5-1,该公司破产管理人,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汐,女,199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该公司破产管理人,一般代理。第三人:重庆祥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雍溪镇红星街社区红星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2038076486。法定代表人:王祥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林,重庆钧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受理的重庆云玺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中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祥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重庆云玺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云玺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云玺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重庆云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谭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远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