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执7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770杨召旭与刘俊亭劳务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召旭,刘俊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2执7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召旭,男,1970年9月7日生,汉族,个体,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刘俊亭,男,1973年2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苏0382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刘俊亭返还杨召旭84000元。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刘俊亭负担1290元。因被执行人刘俊亭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金融机构,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通过不动产管理部门,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有房产;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杲 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苗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