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923财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新疆新起重工有限公司与库车县夏阔坦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疆新起重工有限公司,库车县夏阔坦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923财保37号申请人:新疆新起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法定代表人:王建超,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库车县夏阔坦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库车县。法定代表人:葛逸群,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新疆新起重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库车县夏阔坦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52346元或财产予以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新起重工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其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缴纳诉前财产保全保证金及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裁定如下:驳回新疆新起重工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李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贺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