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行审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汝州市国土资源局、汝州市钟楼街道办事处程楼村委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汝州市国土资源局,汝州市钟楼街道办事处程楼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482行审363号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汝州市广成中路186号,组织机构代码00550740-9。法定代表人何学国,局长。委托代理人刘亚杰,汝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孙仲伟,汝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汝州市钟楼街道办事处程楼村委会。法人代表杨军正,系村主任。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对其作出的汝国土资罚决字[2016]636号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国土资源局经立案调查查证“汝州市钟楼办事处程楼村委会以根据上级要求,改善村内人居环境,因资金缺乏为由,经程楼村委全体成员开会研究决定,经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将原程楼村委会房屋及土地进行拍卖,所得款项用于程楼村内道路拓宽整治、文化大院、游园等项目费用支出。2015年6月15日,程楼村委会和段成伟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协议将原程楼村委会房屋及土地,计砖混结构平房十三间及1.26亩土地以伍十万元(500000元)价格转让给段成伟所有,经汝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原程楼村委会现有房屋及其他附属物进行价格认定,原程楼村委会现有房屋及其他附属物共计76084元整,扣除该价格,实际转让金额为423916元整。经现场勘测,该宗地位于汝州市钟楼办事处程楼村南、程楼新村委会北侧,四至:东至路,西至学校,南至路,北至兰新芳,占地总面积758.05平方米(约折合1.14亩),至今未办理合法的集体土地转让手续”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于2016年10月28日对被执行人汝州市钟楼办事处城楼村委会作出了汝国土资罚决字[2016]636号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的423916元人民币;2、并对违法所得的423916元人民币处以5%的罚款,计人民币21195.8元,两项共计人民币445111.8元整”。本决定向被执行人汝州市程楼办事处程楼村委会送达后,被执行人汝州市程楼办事处程楼村委会在法定期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汝州市程楼办事处程楼村委会进行了履行义务催告,被执行人汝州市程楼办事处程楼村委会仍没有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提交的材料有:1、立案表;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及回证;3、询问笔录;4、现场勘测笔录及照片;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6、身份证及相关证据;7、责令改正通知及回证;8、处罚告知及回证;9、听证告知及回证;10、处罚决定及回证;11、催告书及回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汝国土资罚决字[2016]636号处罚决定并无不妥,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汝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汝国土资罚决字[2016]636号行政处罚决定。审 判 长 杨明国审 判 员 张海民人民陪审员 王永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剑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