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2017)执649申请执行人亢毅翔与被执行人刘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安,亢毅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649号被执行人亢毅翔,男,汉族,1962年12月28日出生,住金台区。申请执行人:刘安,男,汉族,1981年04月18日出生,住渭滨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亢毅翔与被执行人刘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陕0303民督1号支付令已生效,因刘安未履行,亢毅翔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1500元及利息2146.18元。刘安负担申请执行费105.41元。因刘安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调查结果向申请人释明后申请人亢毅翔撤回了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03执649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炳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