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执字35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李金竹、成都世茂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李金竹,成都世茂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字35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责人张强。被执行人李金竹被执行人成都世茂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4797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6月9日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李金竹、成都世茂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在诉讼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6)川0107民初4797号民事裁定,依法将被执行人李金竹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镇街道天鹅湖南路X号成都世茂雅筑X栋X单元X楼X号住宅房屋予以查封。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且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6)川0107民初4797号民事裁定对被执行人李金竹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镇街道天鹅湖南路6号成都世茂雅筑X栋X单元X楼X号住宅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