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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民初2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与孙宝山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王祥,王长海,孙宝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210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法定代表人:张晓利,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彦奇,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臣,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王祥,男,其他情况不详。被告:王长海,男,1950年4月17日出生,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孙宝山,男,1961年2月2日出生,住吉林省桦甸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桦甸支行)与被告王祥、王长海、孙宝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农行桦甸支行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祥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撤回对被告王祥的告诉。代理审判员  王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