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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1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法俊、赵祥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法俊,赵祥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820号申请执行人:张法俊,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赵祥发,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张法俊与赵祥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赵祥发的存款223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俞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