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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4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马某、鄢某抢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04刑初4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男,1988年6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梁山县,汉族,初中文化,住邯郸市峰峰矿区。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6年5月25日被监视居住,同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戴晓宇,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鄢某,女,1988年6月25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汉族,初中文化,住邯郸市峰峰矿区。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6年5月26日被监视居住,同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以邯复检公诉刑诉(2017)第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抢夺罪、被告人鄢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新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戴晓宇、被告人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6日至2016年5月22日期间,被告人马某驾驶摩托车在邯郸市复兴区、成安县等多地抢夺她人财物,价值人民币共计119533元。一、2016年1月26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马某驾驶摩托车在邯郸市铁西大街赵苑公园西门南侧人行道50米处将骑电动自行车沿铁西大街由南向北行驶的刘某1携带的挎包抢走,挎包内有现金101000元、美食林卡1800元、银行卡数张及一些票据,共计价值102800元。二、2016年4月6日13时许,被告人马某驾驶摩托车在邯郸市人民路与学军街交叉口东行30米路北自行车道上,将骑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的霍某的手包夺走,手包内有现金1400元,红色朵唯手机一部。三、2016年4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马某驾驶摩托车在成安县西彭留村口西约20米处将骑电动自行车沿成峰公路自东向西行驶的杨某的包抢走,包内有现金30余元,苹果6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3665元。四、2016年5月5日14时许,被告人马某驾驶摩托车在邯郸市南环路107国道铁路桥下自行车道上将骑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的贺某携带的包抢走,包内有现金300元,小米3手机一部。经鉴定,被抢小米3手机价值100元。五、2016年5月11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驾驶摩托车在成安县凤凰西路与平安北大街交叉口东约300米处将骑电动车沿凤凰西路由东向西行驶的李某1的提包抢走,包内有现金100元左右、小米2手机一部。经鉴定,被抢小米2手机价值150元。六、2016年5月16日1时20分许,被告人马某驾驶摩托车在邯郸市107国道与联纺桥西侧路南自行车道上将正在骑电动车由西向东行驶的张某1手包抢走,包内有现金300余元和三星手机一部。经鉴定,该三星手机价值1419元。七、2016年5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马某驾驶摩托车在邯郸市马头经济开发区昌明花园小区门口将由西向东骑电动车行驶的胡某背包抢走,包内有现金500余元,步步高VIVO-X5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374元。八、2016年5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马某驾驶摩托车在邯郸市新一中附近北侧400米路西自行车道上,将正在骑电动车行驶的严某挎包抢走,包内有现金20元和一部柏云牌手机、一部诺基亚手机。九、2016年5月22日1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驾驶摩托车带着冯某和(在逃)在邯郸市陵西大街与常青巷交叉口南侧路东,将骑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的张某2的挎包抢走,包内有现金100余元和苹果6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4188元。十、2016年5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马某驾驶摩托车在邯郸市陵西大街与学院北路交叉口东100米处,将骑电动自行车沿学院北路自西向东行驶的王某1的挎包抢走,包内有现金70余元,OPPO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552元。十一、2016年5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马某驾驶摩托车在邯郸市马头经济开发区107国道上,将骑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的刘某2的包抢走,包内有现金100余元、三星J5手机一部。经鉴定,该三星手机价值642元。十二、2016年5月22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驾驶摩托车在邯郸市马头经济开发区成峰公路滏阳桥东62米处路北,将骑电动自行车沿成峰公路由东向西行驶的王某2背包抢走,包内有现金20元,华为4C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703元。被告人鄢某明知马某驾驶摩托车抢夺他人财物,仍将马某抢夺而来的苹果6plus和苹果6手机销售给张某3(另案处理)、三星A5100手机销售给于某、OPPOR7手机交给其父亲鄢某1使用、VIVOX5手机交给其弟弟鄢某2使用、并对小米2手机、小米3手机、三星J5008手机进行保管。经鉴定,以上八部手机估价共计13090元。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鄢某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分别已构成抢夺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分别提出,在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第一起抢夺犯罪中,被告人马某抢夺刘某1的挎包中只有现金400元及约300元美食林储值卡等物。公诉机关指控马某在该起抢夺犯罪中抢夺刘某1101000元,美食林1800元的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其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马某认罪态度较好,要求对马某从轻处罚。被告人鄢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6日至2016年5月22日期间,被告人马某驾驶摩托车在邯郸市复兴区、成安县等多地抢夺她人财物,价值人民币共计17400余元。一、2016年1月26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马某驾驶摩托车在邯郸市铁西大街赵苑公园西门南侧人行道50米处将骑电动自行车沿铁西大街由南向北行驶的刘某1携带的挎包抢走,挎包内有现金400元、美食林卡约300元、银行卡数张及一些票据。二、2016年4月6日13时许,被告人马某驾驶摩托车在邯郸市人民路与学军街交叉口东行30米路北自行车道上,将骑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的霍某的手包夺走,手包内有现金1400元,红色朵唯手机一部。三、2016年4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马某驾驶摩托车在成安县西彭留村口西约20米处将骑电动自行车沿成峰公路自东向西行驶的杨某的包抢走,包内有现金30余元,苹果6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3665元。四、2016年5月5日14时许,被告人马某驾驶摩托车在邯郸市南环路107国道铁路桥下自行车道上将骑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的贺某携带的包抢走,包内有现金300元,小米3手机一部。经鉴定,被抢小米3手机价值100元。五、2016年5月11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驾驶摩托车在成安县凤凰西路与平安北大街交叉口东约300米处将骑电动车沿凤凰西路由东向西行驶的李某1的提包抢走,包内有现金100元左右、小米2手机一部。经鉴定,被抢小米2手机价值150元。六、2016年5月16日1时20分许,被告人马某驾驶摩托车在邯郸市107国道与联纺桥西侧路南自行车道上将正在骑电动车由西向东行驶的张某1手包抢走,包内有现金300余元和三星手机一部。经鉴定,该三星手机价值1419元。七、2016年5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马某驾驶摩托车在邯郸市马头经济开发区昌明花园小区门口将由西向东骑电动车行驶的胡某背包抢走,包内有现金500余元,步步高VIVO-X5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374元。八、2016年5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马某驾驶摩托车在邯郸市新一中附近北侧400米路西自行车道上,将正在骑电动车行驶的严某挎包抢走,包内有现金20元和一部柏云牌手机、一部诺基亚手机。九、2016年5月22日1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驾驶摩托车带着冯某和(在逃)在邯郸市陵西大街与常青巷交叉口南侧路东,将骑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的张某2的挎包抢走,包内有现金100余元和苹果6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4188元。十、2016年5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马某驾驶摩托车在邯郸市陵西大街与学院北路交叉口东100米处,将骑电动自行车沿学院北路自西向东行驶的王某1的挎包抢走,包内有现金70余元,OPPO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552元。十一、2016年5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马某驾驶摩托车在邯郸市马头经济开发区107国道上,将骑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的刘某2的包抢走,包内有现金100余元、三星J5手机一部。经鉴定,该三星手机价值642元。十二、2016年5月22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驾驶摩托车在邯郸市马头经济开发区成峰公路滏阳桥东62米处路北,将骑电动自行车沿成峰公路由东向西行驶的王某2背包抢走,包内有现金20元,华为4C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703元。被告人鄢某明知马某驾驶摩托车抢夺他人财物,仍将马某抢夺而来的苹果6plus和苹果6手机销售给张某3(另案处理)、三星A5100手机销售给于某、OPPOR7手机交给其父亲鄢某1使用、VIVOX5手机交给其弟弟鄢某2使用、并对小米2手机、小米3手机、三星J5008手机进行保管。经鉴定,以上八部手机估价共计1309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复兴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大案中队民警出具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5月24日,在峰峰矿区峰峰矿务局机关直属南大院宿舍楼西楼最北侧房间内将马某、鄢某抓获。2、被害人刘某1陈述,2016年1月26日11时20分许,其骑着电动车从东风路王某6门诊门口将其老公涉及到打伤别人的材料交给王某3律师,然后行至赵苑西门南侧人行道50米时,从其右后方过来一辆红灰相间摩托车,一个男子骑着,左手抓其挎包,把其拽倒,其包被拽走,然后这个男的骑着摩托车掉头向北走了,这时是11点40分许。其被盗的包是咖啡色的挎包,长约30公分,里面放着现金101000元、1800元的美食林卡(面额是500和100的)等物品。包里的8万元钱是2016年1月24日其丈夫的哥哥带过来的,还有其自己的2万元钱和其平时兜里放着的1000元。这些钱其是准备给其做生意的厂家打款用的。当天早上8时多,其拿了钱骑着电动车从小区东门出来,然后去前郝村大队丁字路口的仓库卸货,8时55分许,卸完货其去了前进大街千鹤美食林送货,送完货是10时50分许,然后其在千鹤南面复印门市复印材料后去东风路见了律师。被害人霍某陈述,2016年4月6日中午1点左右,其骑电动车在人民路于学军路交叉口东行10米路北自行车道上行走时,其左手腕上的包被一个骑着摩托车的男子从其左边超过后抢走了。包里有现金1500多元钱,还有一部朵唯手机。被害人杨某陈述,2016年4月19日12点10分左右,其骑电动自行车沿成峰路走到西彭留村口西路口西边100米左右时,一个骑着摩托车的男子,伸手将其跨在左肩上的背包拽走,背包内有一部苹果6手机,还有现金30余元。被害人贺某陈述,2016年5月5日14时左右,其走到南环路与107国道立交桥下时,其被一骑红色摩托车胳膊上有纹身的人拽倒,其包被抢走,包内有现金300元左右,小米3型手机一部,还有一个卡包,内有几张银行卡。被害人李某1陈述,2016年5月11日下午1时30分许,其骑电动车在邯大路上由东向西行驶至北湖公园时,一名男子骑着一辆黑红相间的摩托车从其左后边过来把其车筐里的手提包抢走,包里有一部红米2手机,现金100元左右。被害人张某1陈述,2016年5月16日上午11时许,其骑着电动车沿联纺路自行车道从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联纺桥下时被一个骑摩托车的男子把其挎包抢走,包内有一部黑色三星手机,还有300多元钱。被害人胡某陈述,2016年5月16日12时许,其骑着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山辰小区门口时,骑一辆红色摩托车的年轻男子,把其跨在身上的背包给抢走,包内有现金500多元、步步高X5银灰色手机一部。被害人严某陈述,2016年5月16日11时45分许,其骑电动自行车走到中华南大街新一中北大约300米路西时,一名骑摩托车的男子把其身上斜跨的包抢走,包内有一部诺基亚黑红相接直板手机、一部柏云牌直板手机,现金大约2-300元。被害人张某2陈述,2016年5月22日13时30分许,其骑电动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陵西大街恒隆广场向南100米路东的地方时,被两个合骑一辆摩托车的男子将其左胳膊上的黑色皮包抢走,包内有100多元钱,还有一部金色苹果6plus手机。被害人王某1陈述,2016年5月22日14点左右,其骑电动车行驶至陵西大街与学院北路交叉路东行100米处时,从其背后左侧过来一辆摩托车,车上有两个人,都是年轻男子,坐在后座上的人拽住其挎包,把包带拽断,把包抢走。包内有一部银色OPPOR7手机,70多元钱。被害人刘某2陈述,2016年5月22日15时,在107西村小学路对面,突然从由北向南过来两个人骑着一辆摩托车把其的包抢走,包里有一部三星J5手机、100多元钱。被害人王某2陈述,2016年5月22日14时30分,其骑电动自行车在成峰路由东向西行驶到一处鱼塘处,其后方突然出现一辆红色摩托车,车上共有两个年轻男子,坐在摩托车后面的年轻男子将其包抢走,包内有华为4C手机一部、现金20元。3、证人李某2证言证明,其弟媳妇刘某1向美食林超市上小食品,年底备货,钱不够,向其借8万元钱,2015年1月24日其将家里做小生意备的8万元带到邯郸,来到刘某1家交给刘某1,就住在了刘某1家,25日没有去存钱,26日,刘某1带钱出门存钱,其当时还未起床,不知是几点,到了上午11点35分左右,刘某1给其打电话说她被抢了,包、证件、钱全没了。其只知道包里有其借给她的8万块钱现金,其他物品其不清楚。证人王某3证言证明,因为2016年1月25日李某4在丛台区法院开庭,当时和受害方还有法官谈的是赔偿10多万元,刘某1说她准备的差不多了,李某4的哥也从邢台老家送钱来了,2016年1月26日11时许,刘某1到东风路王某6门诊找其,其当时在给孙子看病,她来的时候给其孙子拿着点点心,背着女士挎包,其二人主要谈的就是李某4案件中的赔偿的事,她说钱准备的差不多了,但是其没有见她的钱,她走了以后二十多分钟,刘某1给其打电话说包被抢了,其问被抢多少钱,她说10万元,其让她赶紧报案,她说已经打了“110”了。证人于某证言证明,2016年5月17日下午两点,在新城花园小区门口鄢某的彩票站,鄢某给其一部看着挺新的黑色的三星直板手机,其一直使用着这部手机。证人鄢某2证言证明,2016年5月15日左右的一天,在鄢某的彩票站,鄢某给其一部白色的触摸屏直板VIVO手机手机,让其使用,其当时看到在鄢某处还有两部小米手机。其还证明,5月17日中午,其在鄢某处的三四部的手机中选了一部三星黑色直板触屏手机,后鄢某将该手机交给其母亲于某使用。证人鄢某1证言证明,2016年5月23日下午,其女儿鄢某送给其一部旧的直板银白色OPPO手机让其使用。证人王某4证言证明,2016年4月25号左右,其在峰峰一个叫“小矿”的人的修车门市,从一男一女两个人手中以10500元的价格买了一辆紫色雅马哈飞致250摩托车,他们给其提供了摩托车的合格证、认证书、保修卡、原车钥匙。经组织辨认,王某4对马某、鄢某进行了指认,指认准确。证人李某3证言证明,2015年11月19日,其卖给鄢某和她老公一辆紫色的飞致250摩托车。经组织辨认,李某3对马某、鄢某进行了指认,指认准确。证人张某3证言证明,2016年4月25日下午,在新城花园开彩票站的女的给我打电话说要卖给其一部苹果6手机有密码锁和ID,第二天一个30岁左右的男子到其的手机修配门市给其送过去一部苹果6手机,并告诉其手机上有ID,尽量别开机,意思是别让手机原机主找到,其给了他850元现金。2016年5月22日下午3、4点,通过电话联系,其从在新城花园开彩票站的女的处拿了一部苹果6PLUS手机,手机有屏幕密码,她告诉其手机有ID,让其别开机,其通过微信给她转了1000元。4、被告人马某供述,2016年快过阴历年的时候,其骑着紫色的雅马哈飞致250型摩托车走到到赵苑南门时,看到一名年轻女子挎着包骑着电动车,她走到距离赵苑西门三四十米路东的自行车道时,其从她左侧抢过她的挎包加大油门向北跑了,她的包内有400元现金还有一些票据,还有身份证和几张银行卡,另外还有几张美食林卡。2016年4月份的一天,其驾驶紫色的雅马哈飞致250型摩托车转到人民西路,在路北自行车道上抢了一个骑电动车女子的手包,包内有1400余元现金,一部红色直板红色的旧手机。4月底的一天中午,其骑摩托车转到成峰公路过了成安的商城镇,看到一个女的骑着电动车从东向西走,其跟过去,抢过她的包就加速向峰峰跑了,包里有一部苹果6手机,其他的东西其记不起来了。回去后其将这部手机给了鄢某,并告诉她这是其抢来的,第二天上午其和鄢某开车到了峰峰矿区冀南商城零楼,鄢某联系的买家,其将这部手机送到了徐氏兄弟的门市上,后来是这个收手机的和鄢某联系的,并将钱通过微信转给了鄢某。2016年5月初的一天中午14时许,其驾驶摩托车在南环和107国道地下桥处抢了一个骑电动车的女子的挎包,包内有不超过300元的现金,一部小米直板手机,还有一个放银行卡的包。2016年5月上旬,其骑着红色本田400型摩托车到成安一个公园附近看到一个女子骑着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其从后面用右手将其跨在左肩上的挎包抢走,包里有百十元钱,还有一些银行卡和一部小米手机,这部小米手机就是公安人员从其住处查获的其中一部。2016年5月16日中午,其驾驶本田400型摩托车到了邯郸市联纺路的一个桥下时看到有一个女的挎着一个黑色的挎包骑电动车在自行车道上向东走,其上去将她的包夺了向东跑了,包里面有300多元钱,一部黑色三星手机。这部手机是2016年5月17日下午,其在峰峰镇彩票门市和鄢某一起将这部手机给了鄢某的妈妈。抢完这个包后,其沿中华大街快走到新一中时看到有个女的骑着电动车挎着包由北向南在自行车道上行驶,其从后面抢了她的挎包向南跑了,包里有一部新点的杂牌子手机和一部旧手机和几十元零钱。新一中抢完后,其走到107国道向成峰公路转弯处时,其见到一个女的挎着黑色挎包向东南方向行驶,其从后面一把抢过她的挎包后上了成峰公路向峰峰方向跑了,包里有500余元钱,还有一部银白色的VIVO牌直板手机。这部VIVO牌直板手机在峰峰镇彩票站内,其和鄢某给了鄢某弟弟鄢某2使用。2016年5月22日12时许,其骑着摩托车带着冯某和从107国道向北进入邯郸市区在市区骑着摩托车转,到一个十字路口向右拐在这条路上看到马路对面一个女的骑着电动车由南向北走,冯某和将她的包抢走,包里有100余元现金、一部玫瑰金苹果PLUS手机。这部手机回到峰峰当天晚上给了鄢某,并告诉她是我抢夺来的,让她卖掉,鄢某将这部手机卖给峰峰矿区冀南商城零楼徐氏兄弟修手机的那个男孩,卖了多少钱其不清楚。当天下午,其和冯某骑着摩托车走到一条不知名的路上,看到一个女的骑着电动车由西向东走,超过这个女的后发现车筐内有一个黑色的女士挎包,冯某将她的挎包抢走。其二人穿过马头走到107向成峰公路转弯的地方,发现一个女的骑着电动车在左手上挎着一个黑色的女式包,冯某将她的挎包抢走。其中一个包里有一部银白色OPPO手机和几十元钱,最后抢的这个包里面也是几十元钱和一部黄色的直板三星手机。黄色的三星手机在其被抓时,被公安人员查获了。OPPO手机送给了鄢某。其二人又从成峰路向峰峰方向走,走到一个桥附近时看到一个女子骑着电动车背着挎包沿成峰路由东向西走,其就和冯某商量把这个女的抢了,其骑着摩托车靠近这个女的,冯某一把抢过这个女的挎包,然后其二人就向西跑了,包内有一部白色直板手机和二三十元钱还有银行卡等物品。被告人鄢某供述,其在明知是马某抢夺来的手机的情况下,帮着马某藏匿和销售手机,其中一部小米3手机、一部小米2手机被公安人员查获。另外给了鄢某2一部白色VIVO直板手机,将一部三星手机给了其母亲于某。还有一部银色OPPO手机,马某给了其后,马某说要给其父亲,其同意了,将这部手机给了马某让他亲手给了其父亲。还有一部苹果6plus,马某回来后告诉其说抢了一部苹果6plus,但是有密码解不开,让其卖了,其就和冀南商城徐氏兄弟手机门市的那个男孩联系,是其第二天自己开车去的,其在冀南商城门口,他门市上的一个女服务员来门口拿的手机,当时没有给钱,其在电话里嘱咐这个男孩千万别开机,别出事,后来这个男孩通过微信给其转账1000元。一部苹果6手机,也卖到了徐氏兄弟手机门市。其还供述,4月份以来,马某在外面抢夺别人包后将抢来的手机都给了其,由其保存和销售,其对委托鉴定价值的手机,除华为4C手机外的八部手机均予以认可。5、复兴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大案中队出具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显示:破案后,从张某3处扣押苹果6手机、苹果6plus手机各一部;从鄢某处扣押白色色直板oppo手机一部;从鄢某2处扣押白色直板vivo手机一部,从于某处扣押黑色直板三星手机一部,从马某处扣押小米银色背壳手机一部、小米黑色手机一部、花色女士钱包一个、黑色女式包一个、棕黑格子化妆品包一个、黄色卡包一个、蓝色女士长钱包一个、粉红色长钱包一个、米黄折叠钱包一个、三星直板智能手机一部、小米黄色背壳手机一部、vivo银色背壳手机一部、摩托车一辆。该队已将其中的苹果6plus、oppo手机、vivo手机X5、三星手机A5100型、三星手机J5、小米三手机、苹果6手机、苹果6原装耳机、红米2手机发还给被害人。6、复兴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大案中队民警从王海民处提取雅马哈摩托车合格证、保修凭证、车辆一致性证书。复兴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大案中队民警复制的李某3销售记录单显示,11月19日销售给鄢某YMH250摩托车一辆。7、磁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被盗扣件的价格鉴定意见证明,被盗VIVOX5手机价值1374元。邯郸市复兴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被抢手机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苹果手机6PLUS价值4188元、三星A5100手机价值1419元,OPPO手机R7价值1552元、华为4C手机价值703元、小米三手机价值100元、小米二手机价值150元、苹果6手机3665元、三星J5008手机价值642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多次骑摩托车抢夺他人财物,价值174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鄢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仍然帮助销售、保管,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抢得刘某1现金101000元、储值卡1800元,经查,被告人马某辩解仅抢得400元现金、300元储值卡,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刘某1携带的挎包内有101000元现金、1800元储值卡,故应认定被告人马某在该起犯罪中抢得现金400元,约300元储值卡。对被告人马某的辩解及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予以采信。被告人马某多次骑摩托车实施抢夺,应酌情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当庭均能够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三百一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九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鄢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7年8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三、被告人马某、鄢某犯罪所得,责令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古红斌审 判 员  李树强人民陪审员  张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正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