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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3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马南与田保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南,田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23执175号申请人马南,男,回族。被执行人田保军,男,汉族。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6)豫1423民初20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义务人田保军未能履行,权利人马南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豫1423民初2064号之1号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田保军位于商丘市宁陵县城关镇中央豪庭小区5幢2单元702室住宅房地产(建筑面积90.29平方米)一处。后依法委托河南宏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地产进行价值评估。河南宏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作出豫郑宏泰评字[2017]050504A号房地产评估报告,对上述5幢2单元702室,建筑面积90.29平方米,估价23.17万元、该估价报告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根据案件需要及申请执行人马南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10时至2017年7月14日10时,本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无人参加竞买而流拍,2017年7月28日,申请执行人马南向本院提出申请,表示愿意以拍卖的保留价接受宁陵县城关镇中央豪庭小区5幢2单元702室、拍卖的保留价23.17万元抵偿债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马南申请以物抵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田保军位于河南省宁陵县城关镇中央豪庭小区5幢2单元702室住宅房地产(建筑面积90.29平方米),以拍卖流拍价,交付申请执行人马南抵偿本案债务。上述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马南时起转移。申请执行人马南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登记、过户手续,并按国家规定交纳有关税、费。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峰审判员 潘 勇审判员 吕新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