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执恢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张新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揣云辉、杨天夫、罗茜、哈尔滨泰富电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军,杨天夫,罗茜,揣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3执恢98号申请人张新军。被执行人杨天夫。被执行人罗茜。被执行人揣云辉。申请执行人张新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揣云辉、杨天夫、罗茜、哈尔滨泰富电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5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终结本次执行,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杨天夫的房产,所得执行款人民币6984688元,并在扣缴执行费后转付申请人。经向银行、国土、工商、证券、车管等相关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坤赞审判员 唐海彪审判员 李欣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路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