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802民初2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平凉顺成项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王钦禾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凉顺成项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802民初2565号原告:平凉顺成项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该公司职工(特别代理)。被告:王某。原告平凉顺成项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被告王某地址不准确,致使无法向被告王某送达相关诉讼法律文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平凉顺成项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150元,予以退还。审判员张军海二○一七年七月三十日法官助理白莉书记员朱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