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5民初2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陈彦军与吕书银、李健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彦军,吕书银,李健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25民初2335号原告:陈彦军,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东,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书银,男,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被告:李健,男,196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连春,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彦军与被告吕书银、李健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东、被告吕书银、被告李健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连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彦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财产220万元,并自2011年9月起按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至款还清为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7月份,被告向原告说在信阳市高铁站附近有一块面积很大的地向外卖,如果想买他可以将此地的一部分卖给原告,口头告诉原告价格是每亩40万元,原告共汇给被告购地款220万元,被告于2011年9月给原告出具收条一张。但此后长达几年的时间里,被告既不能向原告交付5.5亩的国有商业用地使用证,也拒不归还220万元财产。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支持原告诉求。被告吕书银辩称,地是李健买的,钱应该是原告直接打给李健的。因为我和李健熟悉,原告把钱打给我,由我打给李健。被告李健辩称,我与原告不存在买卖关系,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原告陈彦军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收条,本院庭审中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除被告李健对原告提交的收条有异议外,对其他证据无异议。被告李健依法提交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联合征地开发建设协议、信阳市信阳工业城规划管理局和信阳市国土资源局工业城分局出具的说明,本院庭审中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原告除对被告李健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无异议外,对其他证据均有异议。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被告李健提交的联合征地开发建设协议、信阳市信阳工业城规划管理局和信阳市国土资源局工业城分局出具的说明,系原件复印,且有被告吕书银认可,本院予以认定;2.收条只能证实原告土地转让款支付给被告吕书银的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9月14日,李健、李道林、杜恒、程学红、季良琴、李广荣、吕书银、王昌槐共同取得了信阳工业园区一块宗地(宗地面积为120亩)的使用权,该宗地挂靠在河南省健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为便于开发建设,李健、李道林、杜恒、程学红、季良琴、李广荣、吕书银、王昌槐共同达成联合征地开发建设协议1份,该协议约定了每人拥有土地的具体份额,同时约定“股权转移需先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内部股东有优先取得权”等事项。2011年9月份,被告吕书银转让上述土地两处给原告使用,并收取原告土地转让款2200000元。另查明,被告吕书银未提供其转让上述土地使用权给原告业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充分证据。本院认为,1.被告吕书银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转让上述两处土地使用权,违反了联合征地开发建设协议关于“股权转移需先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内部股东有优先取得权”的约定,故其与原告建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无效。被告吕书银基于该无效协议收取原告土地转让款2200000元用于上述土地联合开发,被告吕书银与被告李健应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因双方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均有过错,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吕书银与被告李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连带返还原告陈彦军土地转让款2200000元;二、驳回原告陈彦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00元,由被告吕书银与被告李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永革审 判 员 孙为民人民陪审员 朱 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秦超男 微信公众号“”